荆某两个月前因为偷窃被判处拘役六个月。在荆某刚进到牢房的时候,被一些老人教训过,但是他们都很有分寸,没有让警察发现。荆某心里很憋屈,但他并不敢说什么,因为牢房里人都不是好相处的。这一次他们的监舍新收了一个犯人,这个犯人也是因为偷窃才进来的,胆子很小,荆某感觉自己也有可以欺负的人了,于是经常找新人的麻烦。但是他没有想到,绵羊被惹急了也会有脾气的,新人一开始是不了解这里的情况,才任由他欺负。等他发现荆某也是别人欺负的对象以后,就不再怕他了。在一次荆某又要无事生非的时候,新人奋起反抗,两人发生了纠纷,然后升级为打架斗殴。新人被荆某的脚踢中头部,然后肚子上也被踹了几脚。经过鉴定,新人因为外力作用导致头部和腹部受伤,已经构成了轻伤。
公安部门了解情况后开始立案,荆某据实承认。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荆某作为一个正在服刑的犯人,在监舍内殴打其它犯人,并且造成了不良的后果,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破坏监管秩序罪,应该依据法律进行处罚。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五条 【破坏监管秩序罪】规定:依法被关押的罪犯,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: (一)殴打监管人员的; (二)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; (三)聚众闹事,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; (四)殴打、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、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。